宋案重审_第82页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82页 (第2/2页)

起来,不使其落入国民党人或法庭之手,洪由此而得安然无恙。至于徐血儿所谓毁宋之后,洪将何以报应,对洪而言恐怕并非难题,因他自认为杀宋符合袁世凯的意思,因此,杀宋之后,只要事情不暴露,如国民党人所言,袁世凯以某种理由授予应夔丞勋位并非不可能之事。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由于应在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一事上欺骗了洪,致使洪在袁前大失信用,洪很可能并无报应想法。而一旦事情败露,洪有袁、赵保护,应则无处可逃,正好可泄洪心头之恨。宋案后来正是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若合符节。

    十三 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暗藏玄机

    宋教仁于1913年3月20日晚遇刺后,按常理,嫌犯应夔丞应当偃旗息鼓,静观事态变化,不料他却有一令人不可思议的举动,就是在3月23日向国务总理赵秉钧发出一函,说他发现一种监督政党政府之裁判机关所发印刷品,因事关大局,特将它寄给国务院。应函写道:

    应夔丞立正言事:近来各报往往于论调用意挑起政党与政府之恶感,殊于大局攸碍。今发现一种监督政党政府之裁判机关,所发之印刷品虽无深意,可使各界观念因此别有所注。倘果非虚大,可以维持人道,督饬政治之进行,以弭政界之恶感。事关大局,敬以闻。此上政安。三月二十三日快车付邮。[296]

    随函附油印品一件,题名《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告文》,全文如下:

    呜呼,今日之民国,固千钧一发,至危极险,存亡呼吸之秋也。譬若婴孩,正维护哺养之不暇,岂容稍触外邪。本机关为神圣不可侵犯之监督议院政府之特别法庭,凡不正当之议员政党,必据四万万同胞授与之公意,为求共和之幸福,以光明公道之裁判,执行严厉正当之刑法,行使我天赋之神权,奠定我庄严之民国。今查有宋教仁,莠言乱政,图窃权位;梁启超,利禄熏心,罔知廉耻;孙中山,纯盗虚声,欺世误国;袁世凯,独揽大权,有违约法;黎元洪,群小用事,擅作威福;张季直,破坏盐纲,植党营私;赵秉钧,不知政本,放弃责任;黄克强,大言惑世,屡误大局。其余汪荣宝、李烈钧、朱介人辈,均为民国之神jian巨蠧,内则动摇邦本,贼害同胞,外则激起外交,几肇瓜分。若不加惩创,恐祸乱立至。兹特于三月二十日下午十时四十分钟,将宋教仁一名,按照特别法庭三月初九日第九次公开审判,由陪审员薛圣渡君等九员一致赞同,请求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君判决死刑,先行即时执行。所有罪状,当另行罗列宣布,分登各报,俾中外咸知,以为同一之宋教仁儆。以上开列各人,倘各自悛悔,化除私见,共谋国是,而奠民生,则法庭必赦其已往,不事株求。其各猛省凛遵,切切。此布。[297]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