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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节 (第3/7页)
,“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继续加剧了均田农户的破产流亡及其苦难,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愈加不安定。同时,他们还“别停客户,使其佃食”,将王朝政府控制下的均田农侵占为自己控制下的佃农,荫庇大量劳动力资源,窃夺国家的税源和役源。这些违法行为,“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地域广,规模大,时间长,于民生国计都造成了严重危害。玄宗一朝,贵富集团违法猖獗的土地兼并积聚已是积弊日甚,积重难返,无法从根本上加以遏制。 中书省案卷记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结果,“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籍帐之间,虚存户口”。唐初确立的均田制、户籍制等制度已经被严重侵蚀,几近形同虚设,开天盛世光环之下的王朝国家统治实际上已是危机四伏。 “安史之乱”爆发后,朝廷帝制集权遭到重大削弱,“远近异法,内外异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土地买卖兼并行为更加恣肆。宝应元年四月,代宗颁《禁富户吞并敕》有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大历四年十一月,代宗颁制又云:“急赋暴征,日益烦重,加以水旱相乘,岁非丰熟,方冬之首,谷已翔贵。又宿豪大猾,横恣侵渔,致有半价倍称,分田劫假。于是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转徙就食,行者甚众。”愤然指责“殷富之家、官吏”、“宿豪大猾”等贵富集团的侵吞兼并及其对下层百姓造成的严重危害。但是,这些诏敕形同具文,贵富集团“横恣侵渔”,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根本不放在眼里。当时,权相元载在长安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其中一所别墅,“以奴主务,自称郎将,怙势纵暴,租赋未尝入官”。权宦鱼朝恩在通化门外有一田庄,“连城带郭,林沼台榭,形胜第一”。佛寺、道观田庄也异常膨胀,“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 贵富集团持续的猖獗的土地兼并攫夺无法得到根本遏制,最终彻底瓦解了均田农户经济和国家均田制、户籍制以及租庸调制。德宗建中元年,朝廷被迫废弃均田制,实际上承认了土地买卖和兼并积聚的合法性。在此之后,贵富集团的土地兼并积聚进入了毫无羁绊的发展阶段,规模巨大的田庄大量涌现,土地资源所有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差距更加巨大,贫富分化犹同天壤。德宗贞元十年,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对当时情形有所概述:“今制度弛紊,疆理堕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 李曜深知,陆贽所言绝非虚辞,因为他在中书省案卷之中就看见过记载,说在德宗时,在淮南,“庐江剧部,号为难理,强家占田,而寠人无告”,在浙江西道,“上田沃土,多归豪强”。 进入宪宗朝,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恶性特征更加突出地呈现出来:一是继续猖獗地兼并积聚土地,不断加剧资源占有上的巨大悬殊和贫富分化。二是继续残酷地压榨奴役贫苦百姓,转嫁赋税,使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持续激化。三是贵富集团拥有了巨量田产财富,却千方百计地逃避两税,脱离国家税收征管,成为游离于朝廷控制之外的经济实体。 中书省里对这些情况的记载也很多。譬如宪宗元和三年,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有云:“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李翱说两税法确立后,“及兹三十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其初矣”。元和年间,被贬为永州司马的柳宗元,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说:“夫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苟然,则贫者无资以求于吏,所谓有贫之实而不得贫之名;富者cao其赢以市于吏,则无富之名而有富之实。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富者愈横侈泰而无所忌……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于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然非惟此而已,必将服役而奴使之,多与之田而取其半,或乃出其一而收其二三。主上思人之劳苦,或减除其税,则富者以户独免,而贫者以受役,卒输其二三与半焉。是泽不下流,而人无所告诉,其为不安亦大矣!” 沈亚之也说:“今自谋叛以来,农劳而兵逸,其租税所出之名不一,猾吏挠之,后期而输者则鞭体出血。……故豪农得以蠹,jian贾倍之,而美地农产尽归jian豪。益其地、资其利而赋岁以薄矣;失其产者,吏督以不奉而赋岁以重,是以割姻爱、弃坟井,亡之他乡而不顾。亡者之赋又均焉,故农夫蚕妇蓬徙尘走于天下,而道死者多矣。由是商益豪而农益败,钱益贵而粟益轻也。” 李曜在此前为“新儒论”而研究韩愈、柳宗元时,还看见记载说元和十四、五年期间,韩愈担任袁州刺史,检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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