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帝_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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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 (第5/6页)

《明神宗实录》卷125、330)

    国家财政困难是事实,而修复宫殿也需要资金,那么银子如何筹处呢?

    神宗提出,要么“加派小民”,要么“取足商税”。

    “加派”也就是增加田赋,世宗、神宗两朝都有过短期施行。到万历四十六年辽东战事一起,神宗又立刻批准加派辽饷。

    可见,万历皇帝的“不忍加派”说,只是一种借口或威胁。

    而这背后,实际上是张居正死后,“正额主义”财政政策的难以维持。以苏松二府为例,万历十四年至二十五年,共逋欠金花银48万两。逋赋难以解决,正额无法保证,要想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资金,就只能另辟蹊径,走“开源”路线了。

    从明代中后期财政结构的角度考虑,矿税监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是对明代财政收入结构过分依靠土地税(田赋),忽视商业税,以及晚明工商业迅猛发展事实的一种不成熟的应对和调整。

    比如,学者林枫认为,“万历前期的商业税收制度设计存在着种种缺陷,从而为中期而后的矿税大兴开启方便之门;矿税大兴固然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诸多弊病,但是从理性的角度加以考虑,它确实对前期商业税收制度的不足多所匡正。”(《万历矿监税使原因再探》)

    这从侧面印证,明代税收结构过分依赖于土地税,正赋逋欠,难以解决,财政用度不足,皇帝“被迫”开辟新税源(商税),直接与中央、地方政府争夺社会财富。也就是说,晚明逋赋是万历矿税监之派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然,从历史的实际发展过程上看,万历君臣在矿税问题上还是缺乏理性认识。

    皇帝想法设法扩大自己的“私人”收入;而士大夫则坚持限制皇权的肆意妄为,特别是对国库的任意提取。双方在社会财富分配上的认识也无法取得一致,导致本来可以从制度层面有效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的途径,走上了最野蛮的社会掠夺道路。

    而从结果上看,矿税监之派给国家和社会均造成了巨大危害,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影响了正额税收,导致逋赋更加严重。在当时士大夫谏止矿税的奏疏中,即充分谈到了这层忧虑。

    万历二十七年,吏部尚书李戴等上疏指出,由于矿税监之派,“天下赋役之额,比二十年以前十增其四,天下殷实之户,比二十年以前十减其五”。

    特别是万历批准矿税监搜括地方“无碍银两”之奏,“此令一下,急如星火,不但指有碍为无碍,亦将指有银为无银。必将正项公银,俱充进献。公用无措,又派民间,库藏既空,闾阎亦敝”。

    二十八年,户科给事中田大益疏谏矿税时揭露“各省直督矿税者,穿凿劫吓,务实所报,矿不必洞,而税不必商,凡民肌髓髑髅,兵陇阡陌,皆称矿砂,而官及四民,皆列市贩。向所为军国正供,尽竭于此,而正供必不能输”。

    二十九年,苏松税监孙隆激起苏州“民变”后,应天巡抚曹时聘上疏解释事件原委,文末意味深长地指出“臣窃悼之,四郡额赋,岁不下数百万,何有于六万之税不亟罢之,以安财赋之重地哉?”即点明税监对于江南财赋完纳的负面影响。

    三十二年,户部尚书赵世卿上疏历数矿税监之害,其中一条指出“国家财赋,不在民则在官,今尽括入jian人之室。故督逋租而逋租绌,稽关税而关税亏,搜库藏而库藏绝,课盐策而盐策薄,征赎锾而赎锾消。外府一空,司农若扫”。

    四十年,户科给事中官应震针对太仓匮乏,皇室开支不断增加的情况,上奏称“今方隅内困极矣,京师困商,秦困羊绒,晋困r,三吴困织造,豫章困磁,滇粤困金珠,楚蜀黔困木,加以貂珰之吮吸,旱潦之不时,势必至于逋欠。皇上何不拓免徽歙米税之心,尽罢诸税使,民得毕力于正供乎?”

    “夫平日既多方以开民自有之利,而岁祲又有以恤之,以是殿最邑令,责成郡守,犹有积逋难完者,臣不信也”。(《明神宗实录》卷340、354、361、502)

    不过,以上诸人罢矿税、完积逋的主张,均被神宗束之高阁——留中不报。

    按照明人冯琦“入于内帑者一,克于中使者二,瓜分于参随者三,指骗于土棍者四”的比例计算,则“宫中入金300万两,矿税使勒索600万两,参随勒索900万两,无赖勒索1200万两,9年间总共3000万两,年平均达333万两。当时明朝的税收额为400万两,可以说农民每年被勒索83以上的税金。

    因此不仅没征收到原派遣矿税使目标的矿税,反而大幅度减少了户部征收的国家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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