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案重审_第179页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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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9页 (第2/2页)

普通刑事范围以外,无组织特别法庭之必要。[168]

    但面对反对声音,国民党内鲜有人思考设立特别法庭之举究竟是否为合法、理性之举。相反,宋案证据公布后,黄兴又与程德全商量,以由普通法庭审理赵秉钧,必不能到案;即到案,未必能定谳,因此,由程德全于4月27日晚致电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表示:此案主张组织特别法庭审理者,因国务员亦处于嫌疑地位故。[169]同时,黄兴致电袁世凯,一方面说明何以必须组织特别法庭,另一方面对许世英的反对表示不满,要求袁世凯不要受其阻挠。电云:

    夫尊重法律,兴岂有异辞。惟宋案胡乃必外于普通法庭,别求公判,其中大有不得已之苦衷,不可不辨。盖吾国司法虽言独立,北京之法院能否力脱政府之藩,主持公道,国中稍有常识者必且疑之。况此案词连政府,据昨日程督、应省长报告证据之电文,国务院总理赵秉钧且为暗杀主谋之犯。法院既在政府藩篱之下,此案果上诉至于该院,能否望其加罪,畅所于挠〔政府无所相挠〕,此更为一大疑问。司法总长职在司法,当仁不让,亦自可风。惟司法总长侧身国务院中,其总理至为案中要犯,于此抗颜弄法,似可不必。兴本不欲言,今为人道计,为大局计,万不敢默尔而息。宋案务请大总统独特英断,毋为所挠,以符勘电维大局而定人心之言。[170]

    当袁世凯复电,提醒许总长迭拒副署,若听其辞职,恐法官全体横起风潮,立宪国司法独立之原则未便过于摧抑时,[171]黄兴又强硬驳复,表示兴争特别法庭,实见北京法庭陷入行政盘涡之中,正当裁判无由而得,不获已而有此主张。此于司法独立,实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以云摧抑,兴所不受。[172]

    由此可见,国民党主张组织特别法庭,根本原因在于对现有司法制度缺乏信任,对现有司法机关能否真正独立、公正审理宋案表示怀疑。应该说,黄兴等人的担心并非毫无道理,日人所办《顺天时报》就曾指出:民国初兴,各项法律均未完备,司法权在实际上仍不能完全独立,自难望其力脱政府之藩篱,秉公裁判;且纵使秉公裁判,亦难取信于人。[173]黄兴在答复袁世凯的电报中称,组织特别法庭是对司法独立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也有一定道理。但从现实层面看,这样做已不仅是法律问题,而牵及政治问题了。何况,国民党人主张组织特别法庭的前提是国务总理赵秉钧为暗杀主谋之犯,而恰在这个问题上,国民党人实际上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换言之,即便单从法律角度讲,国民党主张组织特别法庭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此,不可避免要遭到司法界和舆论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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