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_第235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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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5节 (第6/7页)

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所谓“不应重律”,就是“不应为”律中之重者。清代对于“州县自理”的案件,给以州县地方官的最大刑罚权限就是“笞杖”。《大清律例》规定:“凡不应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它主要应用在讨债、追租、回赎等“户婚田土”一类场合)治罪。如直隶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帝便以这种办法为依据,命严行查处。

    雍正四年,贡生张鹏生把别人的钱粮揽在自己的纳粮薄上拒不交纳,雍正帝下旨责打四十大板,枷号三十日,发遣到黑龙江。五年,甘肃阶州出现了绅衿集体抗粮的事,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理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之罪,题请革职。雍正帝未准,而说陈舜裔“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从事件本身来看,阶州署理知州陈舜裔认真执行朝廷法令,催逼绅衿钱粮,地方绅衿却因为私利群起闹事,若以激变士民为由惩治陈舜裔,无疑是对冥顽绅衿的妥协,将更不利于钱粮的催征。钟保对利害关系认识不足,雍正帝却是非常明白的。雍正帝因钟保糊涂,不能坚持朝廷立场,而责备他“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此事,指示特派主审官严加审讯抗粮绅衿。湖广地区也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山东绅衿更是蛮横,他们抗粮积习成风,甚至还引以为荣,曾流传着一句“不欠钱粮,不成好汉”的俗语。雍正九年,山东上报的举人、监生、秀才、贡生因欠粮税要罢革的就有1497人之多。

    江苏绅衿积欠也很厉害。江苏巡抚张楷向雍正帝报告说:从康熙五十一年到雍正元年的12年间,江苏全省积欠的赋银就达到881万两,接近江苏三年的赋银总数!雍正帝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恼怒,他认为这是江苏省吏治腐败、民风颓丧透顶的表现,于是下定决心,要对江苏的士俗民风进行严厉整顿。雍正帝特派户部侍郎王玑、刑部侍郎彭维新,带领众多的候补州县官分赴江苏各地进行清查。这些官员们到地方上任以后,强令欠户务必要在短期之内还清多年所有积欠,还清的就在门口用红笔写明“清查”二字,不能还清的一律投入监牢,直到还清为止。

    在这种政策下,江苏省人心惶惶,监牢里人满为患,全省上下一片混乱。当然,这并不是雍正帝想要看到的,他的本意是收回积欠,充盈国库,他所采取的手段是杀鸡给猴看。此时,他觉得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于是就网开一面,下令暂时停征积欠,因为当前最重要的是稳定民心。

    经过三年的调查发现,自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四年之间,江苏一共欠税1010万两,其中,官贪民欠大约各占一半。雍正帝下令,属于贪官积欠的,务必在10年之内还清,如果是民间欠交的,顺延在20年内还清。同时,雍正帝吸取了清查亏空的教训,要求属于官吏侵蚀的,只追究其个人责任,不得牵连其他人。

    绅衿弄法,虐待佃户,也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雍正帝对此也是深恶痛绝。雍正二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后,陈为翰故意抵赖,声称是佃农先动手打的他。雍正帝知道这件事后,当即指出:佃户必定不敢动手打生员,陈为翰必定是劣绅,并命令巡抚李绂详细调查这件事。随后,雍正帝又批示说:读书人或地方绅衿如果仗势倚财,随便杀人,等于知法犯法,不应按一般失手伤人案处理,而应从严治罪。但刑部的法律中却找不到这个条文,原来的规定与雍正帝的批示正好是相反的。雍正帝就让九卿重新议定出关于读书人“欺凌百姓”及欺凌佃户如何从重治罪的法律条文。

    条文出台后,雍正帝发现,这一做法,虽然维护了贫民百姓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这一法令中存在的片面性,导致了个别百姓借此要挟绅衿的不法现象。于是,雍正帝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款,即:一、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勘实后,乡绅照违制律议处,监衿吏员革去衣顶职衔,照律治罪。二、凡地方官容忍不行查究,经上司题参,照循庇例议处;失于觉察,照例罚俸一年。三、凡绅衿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皆革去衣顶职衔,按律治罪。地方官循纵肆虐者,照溺职例革职。不能详查者,照不行查出例罚俸一年。该管上司循纵不行揭参,照不揭报劣员例议处。四、对于jian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照例责罪,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五、秀才、监生若擅责佃户,除革去功名外,还要给予八十杖重责的处罚。雍正帝的以上举措,意在说明佃农的法律地位同绅衿是平等的。

    为了加强对绅衿的管理,雍正帝重新修订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对于违犯律法的绅衿毫不留情,纠正了绅衿的不良品行作风,保护了平民的利益,缓和了阶级矛盾。让李曜觉得尤为难得的是,雍正帝对贪官的查处,贯彻于他的整个执政历程中,并非虎头蛇尾。虽然李曜对于清朝一贯甚无好感,但清朝毕竟是中国最后一个君主制帝国王朝,其所采用的一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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