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_第235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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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5节 (第3/7页)

明君”不过是更懂得如何缓和阶级矛盾,保证人民基本的生存条件,其总的出发点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永不加赋”、“摊丁入亩”政策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因而这些措施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清朝赋役体系的面貌。

    其次,除了正额征收的丁银赋税外,还有很多巧立名目的额外税收,如江苏、安徽省除丁银征收外还有杂办银,亦属于徭役范围,但并非丁银正项。李曜当时主要心思是考证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前后,属于丁银正额范畴的赋税情况,因而无法考订那许多杂税。但他一直认为那些提到的杂派赋税仅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名目没有暴露出来。而仅从这些杂派税收堂而皇之与正额税收一起出现而言,就可以了解清代的赋税政策在控制税收、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上收效不大。

    比较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各省丁银、人丁变化的情况,可将其分为四类,其中出现增丁情况的省份情况如下:

    第二张表格表明,在第一张表格里涉及的十七个省中,共有十个省出现丁额增加的情况,从分布区域来看,这十个省遍布全国东西南北,既有富饶的江浙地区的省份,也有较为偏远的云南。可见,这种丁银增加的情况反映了摊丁之后总的赋税趋势。其中浙江、福建、湖北、云南四省情况最为突出,丁银数均超过了1.1万余两。

    第二张表格还揭示了人丁两种不同的趋势:

    其一,增丁、增丁银。九省中,六省有人丁加增的情况。清统治者自宣布“永不加赋”起将人丁数定为常额,不加增减。但事实表明,摊丁入亩之后,不仅丁银出现了增加,人丁也随之增加,剥削在摊丁之后实际上加重了。其中江苏布政司人丁增加16万之多,这固然与该地区经济发达有关系,但也清楚地表明清政府扩大了这一地区的征税范围。这些多余的人丁并不属于免赋的范畴,因而可以推测它是在摊丁入亩的过程中在各种名目下被巧妙地加进去的。可见“良法美政”也会被统治者找到制度的缺口,从而满足自己的统治需要。另外,广东地区的数据并不完整,其所谓新增丁口、额外升科人口及屯丁人数都没有在数据上表现出来,因而无法确知其人丁数字的增减情况。

    其二,减丁、增丁银。出现丁银增加、人丁减少的情况的省份有两个——河南与福建。河南省属于传统的农业大省,人口土地众多,地主阶级势力较大,土地较为集中,绝大部分无地少地的贫农要么逃往外地谋生,要么沦为佃仆或雇工,以致人丁出现减少的情况,这种减少甚至达到100万以上,这也与河南省辖区在摊丁前后经历很多变动有关。河南与周边的省份互有归并的情况频繁发生,因而数字有较大变化。而福建地狭人多,很多人被迫采用其他的谋生方式,加之商贸活动比较发达,大量人口脱离农业,因而也出现人丁减少现象。福建省大部分土地的拥有者虽然面临着人丁减少的压力,但可以依靠发达的租佃制为其提供足够劳动力。由于土地成为丁银征收的依据,在国家的赋税政策改革的压力之下,地主不得不将自己通过租佃制度得来的利润上缴给国家,即便是国家提高了丁银征收数额之后。

    虽然受到各种原因影响,这种丁银加增的趋势并非十分的明显,但在大力推行“摊丁入亩”的雍正朝,就已经出现了这样大范围的赋税增加情况,这不得不归结为“摊丁入亩”政策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政府加在土地上的丁银实际上由贫苦的佃农雇工承担。丁银并入地赋一起征收,土地成为征收赋税的凭据,表面上无地少地的贫民因此摆脱了丁银的征收,实际上,为了维持生计,他们不得不租用地主土地或出卖劳动力,沦为地主的佃农、雇工。清代租佃经济在清初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也表明,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仆雇工。正如《中国通史》论述的“从商品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到边远的贵州地区,从江南到江北,雇佣长短工进行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这样,佃农雇工就成为大部分土地的真正劳作者。他们或通过交纳地租,或通过领取工值的方式谋生。但显然地主在产品分配中占据绝大部分,佃农雇工仍然徘徊在贫困线上。因此,这些赋税钱粮的真正负担者仍然是佃农雇工。

    再一个没有解决的,则是“减丁”背后的“流民问题”。

    第三张表格表明,在以上各省中直隶、陕西二省丁银减少数额均达到1.1万多两以上,减幅较大。陕西人丁减少竟达10万以上。这主要是由于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人民负担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赋税的情况愈演愈烈。雍正无法维持康熙五十年固定数额,只好减少数额,试图延缓人民逃亡的趋势。人丁的减少表明了另一个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农民逃亡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雍正时期前承康熙,后启乾隆,是康乾盛世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政治清明,社会较为稳定,经济相对发达,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并不频繁,按照常理推测,人口必然处于增长的态势。因而此时人丁的减少无疑是在重税之下产生的。据《清朝通典》载“(雍正六年),川陕总督奏:湖广、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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