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_第23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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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3节 (第6/6页)

之多,龟鱼鳖蜃之生,厌饫江淮,膏润数州”;浙东地方是“机杼耕稼,提封七州,其间茧税鱼盐,衣食半天下”。

    正是由于当时江南经济的繁荣,才能负担起唐王朝沉重的赋税任务。两税法施行后,在庄园经济发达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商品交换,表现得更加活跃,这是因为庄园经济的分工,经济作物增多,手工业生产扩大,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唐朝中、后期,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在以前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唐朝的封建政权,正是依靠江南地区的殷富财力得以勉强维持。

    从社会生活方面分析。以两税法为主体的赋税制度变革,对唐代农民家庭和农村生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新的赋税制度下,农民的家庭结构、经营模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商品化迅速发展,商品交换的场地也开始向城市转化。这些变化对唐代农村生活、城市经济以及国家税收结构等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两税法对农村户口和农民家庭结构的影响。两税法对唐代户口增长起着积极的作用。首先,由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有利于人口恢复和增长,大量脱籍户重新入籍也使政府控制的户口迅速增加。其次,两税法以货币为主要征税方式,改变了租庸调下的僵化体制,农民家庭经营方式逐步多样化,对其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起了促进作用,唐后期联合家庭明显多于前期,这与农民经营方式的改变有很大的关系。第二、两税法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固定的收税模式,“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货币成为税收的主要方式。政府征发徭役也以雇为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放松了。正如陆贽所说:“变征役以招雇之目,换科配以和市之名”。

    同时,唐后期一些统治者也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将其与农业同等看待,如德宗就认为“通商惠人,国之令典”;陆贽也云:“商农工贾,各有所专,凡在食禄之家,不得与人争利”。唐后期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农产品商品化和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宽松的政策为农民从事多样化经营提供了保障。这样一来,农民为完成国家赋税和养家糊口,扩大了以农业为主体的多种经营;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弃农经商,或靠佣工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农民从事多种经营,促进了唐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宣宗大和年间,京畿地区“百姓多端以麦造面,入城贸易”;除了粮食生产和买卖外,农民还从事商品性蔬菜和花卉的种植、甘蔗、柑橘和棉花生产。

    这些在唐代的诗词中屡见不鲜。此外,渔业在唐代后期也发展迅速。专业渔民及半渔半农之家在江南地区人口总数中占很大比重,咸通时期诗人周繇说江州地区“乡户半渔翁”;杜荀鹤也说益阳县“户口半渔樵”。渔民捕鱼除自食外,还出卖以贴补家用,充添税款。因此,临近河湖之处或城邑附近往往有鱼市。

    农民除从事农业生产外,也大量从事商业活动。由于两税法不再抑制土地兼并,因此兼并现象更为激烈,出现了“农人日困,末业日增”的现象。唐代后期商业的迅速发展不是偶然的,其社会基础是大量的农民从商队伍。正如后人王钦若所评价的:“农亩益去,人趋其末以为活。”农民亦农亦商,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甚至专门从事商业活动,或者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

    张籍在《贾客乐》中写到商人“年年逐利西复东,姓名不在县籍中。农夫税多长辛苦,弃业长为贩卖翁,”体现了“农夫之心,尽思释耒而倚市;织妇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的社会现实。

    虽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农民家庭中仍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但相对均田制下的农村来讲,商品生产和交换是大为发展了,并且为宋代的商业繁荣打下了基础。农民还从事手工业生产,主要集中在纺织业、制茶业、矿业等需要劳动力较多的行业。

    由于农村中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雇佣工人,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或农闲时无事可做的农民就成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他们长期或短期出卖劳动力,甚至进城打工,以养家活口。佣作坊是雇佣劳动力的集聚地,茅山陈生就曾“到佣作坊,求人负担药物”中唐时期的两税法改革对唐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它统一了税收,使农村生产和生活趋于安定,从而稳定了安史之乱后农村的混乱局面,并使这一新局面延续一百年之久,甚至出现了“元和中兴”的繁盛时期。杜佑称赞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它使农民“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于斯矣”。两税法是唐代税法改革的最终成果,奠定了其后1000多年间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面貌,对中国农村家庭和农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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