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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节 (第4/5页)
等收获量纳租。由于屯田土地的肥瘠程度显然不如民田,所以,屯田地租额参照民田,租额相对是高了点;不过这是与屯田属于朝廷所有,朝廷要负责屯田地的水利建设、提供屯田者耕牛、耕具、种子等劳动资料有关。 唐代的营田经营也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如百姓营田,“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这是自有唐以来朝廷雇佣百姓营田的情况。 这两组文书,从其内容看,营田使派发营田百姓谷物时是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性别、年龄给予营田户分发各种谷物。这说明营田者与朝廷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 唐代后期朝廷经常募兵营田,所募食粮健儿亦即官健。唐代的官健营田也具有一定的雇佣性质,如宣宗大中三年八月之《收复河湟德音》诏文载: 奏凤翔、邡宁、灵武、泾原四道长吏,能各于镇守处,遣官健耕垦营田,即度支给赐牛粮种子,每年量得斛斗多少,便充军粮,亦不限约定数,三州七关,镇守官健,每人给衣粮两分,一分依常年例支给,一分度支加给,仍二年一替换。 给予官健每人衣粮两份,说明官健的劳动也具有一定的雇佣性。由于雇佣关系的发展,到了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 唐代的营田也采用过地租经营的形式。如“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唐后期经营营田的高赀户直属户部,向户部纳租,说明营田也采用了地租经营的方式。 屯田与营田都有转化为民田的情况。如前所述,屯田、营田的经营者、经营方式都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样,其土地性质也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唐代,随着土地私有经济的充分发展,屯田、营田都有转化为民田的现象。 玄宗年间,即有赐屯田予百姓的现象。如开元八年,令屯田中有百姓挂籍之地,在百姓还回后,割还其土地;并令将屯田地中的熟田,给予“同州有贫下欠地之户,自辨功力,能营种者”耕种。开元二十五年,又令陈、许、豫、寿等四州的屯田,“并定其地量,给逃还及贫下百姓”。开元二十六年,又令“京兆府界内,应新开稻田,并宜散给贫丁、及逃还百姓,以为永业。”代宗大历年间,又令华州地区的屯田,“并宜给与贫下百姓。”唐代中后期,将部分屯田还授给百姓,主要是因为在雇佣经营下朝廷所得不如在私田下朝廷的收益。 唐代后期,营田也有转化为民田的现象。如宣宗年间,西北三州七关附近的营田户可以耕垦五年不加赋,五年以后,“重定户籍,便任为永业”。 唐代后期屯田、营田向民田转化,一方面反映了唐后期土地兼并、私有化的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社会动乱的情况下,朝廷的控制力也相对减弱。 至于屯田与营田虽属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但历来易被人们所混淆,除了上述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外,还有以下原因: 一是文献中记载屯田、营田的用语有时比较模糊。 屯田与其它形式的田地一样都需要经营,所以文献中常常会有“营屯田”之语出现。如《北史》载:李贤在河州“大营屯田,以省运漕。”《隋书》载:北齐河清年间,令“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新唐书》载:贞观年间,刘仁轨“遂营屯田,以经略高丽。”此外,在记述屯田、营田两种事物时,文献中常常运用“屯营田”之简语来表达。如《续通典》载:北宋“景德二年,令缘边有屯营田州,军长吏并兼制置诸营田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宋史》载: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诏,“留屯营田,以实塞下,国家设官置吏,专总其事。”“营屯田”与“屯营田”之语多次在史籍中出现,很容易让人认为屯田、营田为一回事。 前文已言,屯田以屯为单位组织生产,屯是屯田的最小单位;但在文献记载中偶尔也有以营为单位的,如《玉海》载:南宋高宗绍兴年间,“邓艾屯田,自钟离以南置营”。营田的组织单位为营。如德宗时,“(杜)佑决雷陂以广灌溉,斥海濒弃地为田,积米至五十万斛,列营三十区,士马整饬,四邻畏之。”但在文献记载中偶尔也有以屯为单位的,如《玉海》载:“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992”。这样,非常规地营田以屯、屯田以营计算,也很容易造成二者概念上的模糊。 二是营田使职责的双面性。前文已言,营田使是组织管理营田的官员。但是,在唐代,营田使不独掌管营田,有时还兼管屯田。如唐前期,“边州别置经略使,沃衍有屯田之州,则置营田使。”又代宗大历中,“元载为诸道营田使,又署(于欣)为郎官,令于东都、汝州开置屯田。”敬宗宝历元年,“杨元卿为沧景节度使,诏以所置屯田有裨国用,命兼充当道营田使。”可见在唐代,地方上的营田使也有兼管屯田事务的职能。 到了宋代,营田使依然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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