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_第170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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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0节 (第3/5页)

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可见,宪宗末年,曾一度改天下营田为百姓经营。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诏曰:“诸道除边军营田处,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其所管田,自为军中资用,不合取百姓营田。”穆宗下诏军粮不应从百姓营田中取得,这说明元和年间依然有百姓经营营田的现象。

    而从设置目的来看,军士屯田、营田与百姓营田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供应军需,而百姓屯田则主要是为了增加朝廷收入。

    军士屯田始于汉代,目的是为了解决边疆军粮的供应问题。唐代屯田也一样,军士屯田也是为了供应军需。如武德年间,窦静为并州大总管府长史,“时突厥数为边患,师旅岁兴,军粮不属,静表请于太原置屯田以省餽运。”武周时期,娄师德奉令检校丰州都督,“率士屯田,积谷数百万,兵以饶给,无转让和耀之费。”不过军士屯田虽以供应军需为主,但若有余粮则要上交国库。如开元年间,“河州敦煌道,岁屯田,实边食,余粟转输灵州,漕下黄河,人太原仓,备关中凶年。”

    军士营田也以供应军需为目的。如德宗贞元年间,杜亚“奏请开苑内地为营田,以资军粮,减度支每年所给,从之。”贞元十年,郑滑营田使李复,“置营田数百顷,以资军食”。敬宗宝历元年,沧景节度使杨元卿上言,本道“营田收廪粟二十万斛,请付度支,充军粮。”

    百姓营田同样也以供应军需为主要目的。如文宗太和年间,义昌军节度使段侑,在其治州内,“与下共劳苦,以仁惠为治。岁中,流户襁属而还,遂为营田,丐耕牛三万,诏度支赐帛四万匹佐其市。初,州兵三万,仰稟度支,侑始至一岁,自以赋赡其半,二岁则周用,乃奏罢度支所赐。”

    而百姓屯田则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如开元五年,营州“开屯田八十余所,追拨幽州及渔阳、淄青等户,并招辑商胡,为立店肆,数年间,营州仓廪颇实,居人渐殷。”这里,“营州仓廪”即营州官仓也。唐代宗敕令“天下郡国,散置诸屯,转漕入关,以资均济。”郡国诸屯的粮食漕运人关中,目的也是将其作为国库收入来调剂也。

    从设置地点来讲,屯田与营田一般都选择在边地或内地空闲之处。

    屯田除大部分设在边地,如前文所言及的东北、北部、西北等地外,内地空闲之处也有小规模的屯田设置。如中宗时,王睃为桂州都督,罢桂州屯兵,“开屯田数千顷,百姓赖之”。代宗大历末,李承为淮南、淮西黜陟使,在“楚州置常丰堰,以御海潮,屯田靖卤,岁收十倍。”除桂州、楚州外,关中也置有屯田,如《唐大诏令集》载:“自顷关中,□乏牛力,封圻千里,半是丘荒,置屯田已来,皆变良沃。”无论是边地,还是内地屯田,一般都“取荒闲无籍广占之地”。

    营田的设置也是既有边地,又有内地,而且也都取无主之旷地。如穆宗时,灵武、邠宁多旷土,王起“奏立营田。”灵武、邻宁即西北边地。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李曜河中节度使府所下辖的屯田和营田,便是这些。

    从经营方式看,屯田与营田的经营都是既有雇佣经营,又有地租经营。

    军士屯田与营田由于经营者都是军士,且经营目的以供应军需为主,所以军士屯田、营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给自足的性质。如唐律军防令规定:“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责全功。”军士屯田、营田以充军士之食,不责全功,也就说明军士耕垦主要是自给自足。然而,除供军需外,有时也要将多余部分上交朝廷。百姓屯田、营田无非最终也都是为了增加朝廷收入,这就使得二者在经营方式上可能产生一致性。

    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如果屯田百姓使用朝廷提供的耕牛耕种,朝廷则给佣金每人每年“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而如果是“私出资费,数又倍之。”这里,屯田百姓与朝廷之间显然是一种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下,屯田者的收入可以不受旱涝灾害的影响,显然有利于百姓的一面;这样,朝廷的利益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后来难免有人感叹,实行民屯以来,资费数倍,人不敷出,“无益军储,与天宝以前屯田事殊。”其实,百姓屯田采用雇佣经营的方式自汉代已经开始,汉代的屯田客其为佣工,月给值1千。所以,唐代屯田采用雇佣方式应是对汉代的继承。

    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地租经营的方式。如德宗贞元元年十一月诏:天下屯田,“以诸色人及百姓情愿者,使之营佃,收获数多,本道刺史特加褒升。”可见,屯田地不仅可以租佃给百姓,而且收租多的刺史还可得到褒升。至于租额的多少,史载开成年间,“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具民田岁获多少,取中熟为率。”即租额与土地的肥瘠及收成情况相关,一般分成三等,比照民田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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