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帝_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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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 (第3/6页)

蠲免,而各项冗费冗役,分外折干,及门摊、纳办、支应、常例等银,有司仍一概追征,不少减免,此科臣所谓‘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也。

    请命下咨行各省直抚按官,行府州县,每年春秋税额照常征派外,将均徭、里甲,及各衙门公费、公差,一应钱粮,但系小民出办者,通行查议,某项应减,某项应革,某项仍旧,分类开造,呈报酌议,务求省约,可行可久。

    而又在抚按力行查访,各有司有清约撙节,实心为民者,亟行奖励,否即参究。”(《明神宗实录》卷2、90)

    这里户部除了承认一条鞭法推行过程中存在种种弊端外,更明确地指出了地方政府对于“两税”正赋的关注明显不如地方“杂派”征收的积极性高。

    因为正赋大部分要起运别处,存留部分本就不足地方之用,一遇灾荒还要遭蠲免,对于地方财政来说,难以依靠。

    而一条鞭法使原来编排地方的徭役、杂派均以货币形式征收,可供地方政府支配,其可靠程度要远高于正赋收入。

    因此,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博弈过程中,就出现了“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的情况。

    换句话说,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为地方政府扩大财政自主权创造了条件,反过来也削弱了其对于国家正赋催征解纳的动力。

    其次,一条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赋役统一征银上纳。其导致逋赋加剧的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物价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火耗”。

    据孟森先生解释,“火耗者,本色折银,畸零散碎,经火熔销成锭,不无折耗,稍取于正额之外,以补折耗之数,重者每两数钱,轻者钱余”。

    从本质上来说,火耗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顾炎武认为,“火耗”之说虽不知起于何时,但必然始于“征银之代”。(顾炎武《钱粮论》)

    “火耗”一词最早出现于元代。据《元史》载“诸产金之地,有司岁征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衡,两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秤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元史》卷104)

    明初为推行钞法,一度禁止民间用银。直到正统元年开银禁,赋役征银程度逐渐提高,火耗问题才浮出水面。

    弘治十八年十一月,总督南京粮储右副都御史叶贽言“湖广地方灾伤,京粮未完,先帝(时孝宗崩,武宗在位)下所司议处,石折银六钱,所以宽民之力也。今南京户部复令加纳火耗,重困贫民”。

    户部覆议“旧例,京库之银,石折二钱五分,以其颇轻,故有火耗之加。其以灾伤折银者,止收正数,不得妄加”。(《明武宗实录》卷7)

    从中可知,正统以后,明朝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旧例),即石折二钱五分的折粮银(金花银)允许加征火耗,而灾折之银,则只取正数。

    据黄阿明考证,明代官方规定地方政府将征收到的税银煎成银锭解纳中央府库,始于嘉靖八年的户部奏准。(《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而从《明实录》中的记载可知,“火耗”一词,正是在嘉靖朝才开始大规模出现的。

    这也跟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进程基本一致。

    赋役征银后,由于熔铸银锭并解送中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损失,因此火耗的加征存在其合理性。

    问题在于,地方政府以此名义额外所征之银,往往大于真正所需之“耗”,这多出部分,称“羡余”,可以用来弥补地方经费之不足或侵吞肥己。

    当初,周忱在江南通过“牵耗法”和“济农仓”,给地方政府创造了大量实物“羡余”,结果被攻击为“不遵成规,妄意更变,专擅征科,掊多益寡”,“通同官吏,妄费钱粮”。最终,周忱因此罢官,而地方政府征收“羡余”也被冠以违法而严令禁止。

    不过,到了白银时代,地方政府通过“火耗”获取“羡余”的机会和空间更大,治理起来也更为困难。

    嘉靖二十八年,户科都给事中罗崇奎指出,由于各省钱粮都掌握在左布政使手中,容易产生滋生贪腐问题,其下手之处,正在耗羡——“支调烦则有增减羡余之积,事权一则有欺隐自便之私”,因此提议巡按加强对各省钱粮的盘查。

    左都御史屠侨等覆议时也指出“自今布政司钱粮出纳,不得以火耗公用为名,额外多取”。(《明世宗实录》卷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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