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是欲的墓志铭_第53页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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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3页 (第1/2页)

    汪云峰穿上狼人装之后的视觉中,所有在他平时看来的一切质疑、责怪、嘲笑、怒视等等等……

    在这一刻里都演变成为对自己的畏惧,他在那一刻感受到的是自己的强大……

    其二是因为被暂扣了有效证件且没钱住宿,被西京警方遣送可节省返乡路费。

    因为刘文武的身份证被火车西站安检部门暂扣,其目的也是为了限定其随意出行,相对而言,刘文武身具的未经证实的邪恶能量对于西京市而言不啻于巨大的安全隐患。

    从律师口中获悉,刘文武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首当其冲的两项罪名的指控是板上钉钉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

    这两条罪状里都有客观事实的界定,细究起来却又都不具备法规中严惩的格儿甚至想从重都难,就好像刘文武熟知法律条文似的。

    而事实上刘文武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是个地地道道的西域籍粮农,名下无任何资产且常年孤身一人。

    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认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汪云涵看着律师罗列出的法规条文,结合刘文武的行径逐一核对,发现都够点儿边却又都不是主责,好在这起事件中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惊扰游客和毁坏公公设施是必然的,缘于刘文武和汪云峰是在人前换的狼人装,受到惊吓的都是外围不明所以的人群。因此,惊恐的局面并不是突发性而是层递性的。

    最让汪云涵不解的是二人何以要在枫叶岭中上段区域换狼人装,如果只是为了治疗汪云峰的「社交恐惧症」而培养信心的话,完全可以在入口不远处或是山岭的底部进行,干嘛非要费力地爬到中间去完成,且是向下的行进态势。

    正当汪云涵百思不得其解,前往仿山分局的路途中,陈晓传递来不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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