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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相反的证据反驳? 我方出示证据前,提醒法庭注意,本案并非审理嫣若是否为第三者的案件。现我方基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当庭提交一套反驳证据,证据有嫣若的护照、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截屏,证明嫣若当时在国外,且跟陈少没有联系过,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第三者。律言江说。 原主是个又可怜又蠢的人,陈少在她出国前,告诉她多花点时间提升自我,不要联系她,她就信了,还真的没联系过。 法庭将证据展示出来,全场震怒。 护照足以证明嫣若当时在国外,开房证明就是子虚乌有!而没有联系过陈少的通话记录和电子邮件,也可以证明嫣若不存在在精神上当小三的情况! 护照的证明力远盖过开房证明,这说明开房证明就是伪造的! 谁知道是不是换号码、换邮箱联系的。法务粗红了脖子,死不认输。 我方已经尽到举证责任,被告认为是换号码和换邮箱的话,请提供证据证明。律言江单指推起眼镜,金色边框泛起明光,另外,提醒法庭注意一点,本案审理的是名誉权侵权之诉,被告多次将争议焦点转移至嫣若是否是第三者的问题上,有避重就轻转移话题之嫌。 这才是专业水平的律师,懂得抓重点、摆证据、说事实。相比之下,经彩公司的法务是什么玩意,捏造证据,还乱扯其他是非,真是业界之耻。 到证据质证环节,律言江提交的证据详细到吓人,每个参与造谣的评论的ip地址都被一一列明,更可怕的是,这大部分的评论ip地址都与经彩公司官博的地址相似,明显就是出自同个局域网络。 这些评论恶意扭曲事实,将嫣若塑造成刁蛮无理的第三者形象,捏造她跟陈少有染的事实,对嫣若进行无理的口诛笔伐,真正构成了造谣。评论还被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转发,评论者还在各转发下煽风点火,无论事实上还是证据上都构成了侵犯嫣若的名誉权。 铁证如山。 我方申请法院调查上述评论的ip地址是否属于经彩公司的工作人员所有。律言江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姿态悠然。 法务呆若木鸡,这可怕的数据怎么搜集的谁会想到他们有本事去查ip!只要法院去细查,分分钟定死经彩公司带头造谣生事的罪名,他到底是在跟什么人斗啊! 庭审在法务哑口无言的状态下结束。 嫣若收起笔记本电脑,走到浑浑噩噩的法务旁边说:回去告诉你们的上级,不是有权有势和做伪证就能打赢官司,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虽然是个小人物,但我绝不会向你们这些无耻之徒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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