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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人也对用洪后悔不迭,曾对人言:洪虽在嫌疑,然不应先逃,我实有误用洪某之咎。言谈间顿足骂洪不置。[94]但就宋案与赵秉钧之关系而言,还是黄远庸所论最为公允:洪之声名恶劣,既众睹众闻,亦有人向赵力言不可用者,赵顾碍于情面,不能决绝。赵内阁之惯于藏垢纳污,亦乌容讳,然决不能以其用人不明,遂以杀人之责任归之矣。[95] 对于洪、应这类人物的特点,以及政府任用洪、应之害,《民立报》曾从革命的不彻底性及革命后国家法律之荏弱立论,进行过颇为深刻的剖析。其言道: 吾国此次大革命,以百日最短之时期,而成革故鼎新之大业。其为时也至暂,故其所淘汰也无多。举凡晚清时代夸毗侧媚之谐臣,败国殄民之赃吏,依然蟠踞政界,不失其权位;而一经夤缘攀附,或且谥以开国之勋,地位崇隆,有加于昔。此已足致正士之寒心,而长jian人之气焰矣。犹有甚者,则曩时社会上之神jian巨蠹,为害于闾左者,晚清时代犹为法律之所不容,不得不销沮退藏,以昼伏而夜动,其为害尚有限制也;乃至义师既起,海宇绎sao,法律之力,暂失效用,此辈乃得窃署位号,依附末光,公然恣所为于化日光天之下。当局者但见其小有才,而不悟其蕴毒之厉,或且奖进而假借焉,试之以官职,付之以事权,而诪张为幻之情形,乃至于不可思议矣。若洪述祖、应桂馨者,非旧朝政界之所共弃而清议所不容者乎?然自光复已来,公然冒党人之名称,自跻于奔走御侮之列,畴昔潜吹密厉,犹虑人知,今则明目张胆,居然有莫予敢侮之慨。嗟夫,蓄封狼而欲其变为祥麟,植钩吻而冀其蔚成嘉卉,岂不难哉!岂不难哉!苟其阴贼险很,惟知长恶遂非,而本无志于迁善改过,国家法律之力又且至为荏弱,不足以褫jian人之魄,而使其弭耳服从,彼其积虑处心久矣,不知法律之可畏矣。以如此之人,而欲其为吾驾驭,是直不啻扬汤止沸,萑苻之侣而责以拒盗贼、捍户庭也,欲天下之无事,胡可得耶?[96] 经过辛亥革命之后,民主共和的制度框架虽然确立起来,但上自袁、赵这样的政府大员,下至洪、应这样的低级官员,实际上并没有确立起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及组织程序的意识,权谋思维仍然主导着他们的头脑。荀子曰:上好权谋,则臣下百吏诞诈之人乘是而后欺。[97]袁、赵为了对付政敌,不惜任用洪、应这类人采取非法、阴谋手段,这就给二人做了极坏的示范,助长了二人为恶之念,无怪乎洪、应敢于为了私利,同时为了迎合袁的政治主张,胆大妄为,终至酿成杀宋惨剧,而袁、赵亦因此不为国人所谅。 宋案关键人物涉案情节既已厘清,各人最后结局,也就可以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 杀宋既然造意于洪述祖,并唆使应夔丞实施,而非袁、赵或黄、陈幕后主使,则武士英便不存在被袁、赵或黄、陈灭口可能。洪在案发后便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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