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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述祖也不服判决,上诉至京师高等审判厅,称燬宋酬勋位只是要与应夔丞同谋损毁宋教仁之名誉,以作其组阁之障碍,非欲将宋教仁杀死,并称毁宋名誉也非其本心,实系赵总理授意,他作为赵之僚属,不能不服从。[200]11月8日、23日及12月2日,京师高等审判厅又对此案先后进行了三次审理,[201]认为洪述祖教唆应夔丞杀害宋教仁,征诸全案诉讼记录,可得积极之证明,该控诉人确系指使应夔丞杀人之教唆犯,证据极为充分,已无研究之余地。其控诉意旨,无非饰词狡卸,俱难认为有理由,原判决引律定刑于法并无不合,因此判决洪述祖控诉驳回,仍照京师地方审判厅原判办理。[202] 京师高等审判厅还附带审理了宋教仁之子宋振吕私诉一案。宋振吕提出要洪述祖赔偿宋教仁死后其在上海及北京所消耗的费用,至少2万。洪述祖强硬答复:我不但不承认赔偿他损失,并且我还要令他赔偿我的损失。[203]1919年3月31日,京师高等审判厅判决洪述祖给予宋振吕抚育费1万元,其余原告请求均驳回。[204] 洪述祖对京师高等审判厅的判决依然不服,当庭声明上控大理院。其上控理由,除辩解除邓及燬宋酬勋位非杀宋之意外,又以应夔丞曾供燬宋系毁宋教仁之政见,武士英曾称杀宋教仁系自起意,而法庭两审竟不采用,对此表示不满;甚至称其所供与应往来重要各电,多非己稿,法庭认定证据,取舍证据,调查证据,自不能谓为合法。[205]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官也向大理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就被告人周围之环象言,乃图升官发财,纯系内欲之不能自制;就被告人本身言,系长时间之谋杀,有大恶性;就被害事实言,宋教仁无何种原因惨遭杀害,第一审仅处以无期徒刑,第二审竟予维持量刑,殊未适当。[206]1919年3月27日,大理院经过书面审理,宣告原判及第二审判决均撤销,改判洪述祖教唆杀人之所为处死刑,褫夺公权全部三十年。[207]对于改判内幕,据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所记:时吾友陈尔锡为大理院推事,尝为余言:推事中有一老人,性情刻薄。凡上诉之案,若入此人手,必加重。述祖陈大理院案,适分入此人手,遂判绞,加重也。[208]其实,以洪述祖之罪,判其绞刑也算罪有应得。 在审理过程中,洪述祖态度始终甚为强硬,即使在最后阶段,依然声称: 本案发事之起点在地方厅以及本厅均未能质证分明,究竟是起于内,是起于外,是起于南,是起于北,毫不清楚。让一步言之,述祖即有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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