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案重审_第97页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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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二》(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12]《饬探再查私匿军火》,《申报》1906年6月16日,第18页。

    [313]《破坏以原就被之定例》,《申报》1909年9月24日,第19页。

    [314]《应桂馨又被控告》,《申报》1910年4月23日,第19页。

    [315]《陈其美与应桂馨相识之颠末》,《盛京时报》1913年4月8日,第3页。

    [316]《暗杀案开审前之种种应犯之胡言乱道》,《时报》1913年5月27日,第7页。

    [317]《宋先生在天之灵胡翡云之叫苦》,《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11页。

    [318]《宋案过去之历史》,《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23日,第2版;本馆驻京记者闻雷:《北方对于宋案之研究》,《时事新报》1913年4月28日,第2张第1版。

    [319]廖大伟:《论民初帮会与社会的紧张;以共进会与刺宋案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第6575页。

    [320]仲材:《刺宋案之六不可解》,《民权报》1913年3月26日,第3版。

    [321]就在刺宋前一周,应夔丞通告各处共进会云:照得共进会之设,原以合三帮之旧团,使镕化于一炉,革除开堂放票之恶习,勉为善良,共趋正路为宗旨。组织之初,即宣布约法,并迭经训示,已不啻三令五申。乃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开堂放票之事,依然层出不穷,聚众敛钱,赌博伙劫,种种不法,皆以时为媒孽。即如九龙山一案,系洪帮之放票,芙蓉山一案,系青帮之开堂,株累及于无辜,扰害洎乎地方,言之真堪痛恨。兹特再行明白布告:本总长以维护治安、尊崇法律为前提,不问帮不帮,只辩匪不匪。如果在会者不知悛改,再有开堂放票、违背法律之行为,一经查实,不待地方官厅闻风捕治,定当据实先行报告,从严惩处,决不姑容,以清匪源而维秩序,庶免毁损会务,盖关于团体之名誉者犹小,关于地方之安宁者实巨也。(《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通告》(1913年3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4)刺宋前两天,应夔丞又一次向共进会会员发出训词,称:凡在会员,亟宜痛自湔涤,互相惩劝,恪守会章,各安职业,庶免受人口实,致玷社团。本长办事惟以法律为依归,而又素抱人道主义,故不吝三令五申,谆谆劝告。嗣后倘再有红帮放票、青帮开堂情事,仍延旧习,怙恶不悛者,一经查察,例禁森严,自有司法官厅执法以随其后,决不稍事姑容。(《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劝告共进会总支分部各会员训词》(1913年3月18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1)这些都说明,应夔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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