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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长亲自到区里办的手续,因为是废地利用,所以很容易就获得了批准。 根据九零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94年的时候,省人大常委会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协议,又通过了省内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的法规,规定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详细转让条例,并下放权力,由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依据这两项法规,由区政府核发的各种文件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五十年内,除不包括地上文物、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之外,张胜对这片土地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并受国家保护。 而且张胜最初接受转让使用权的这片土地是农业用地,随着整个开发区的建立,改变用途不但不会被政府所阻止,反而是政府所希望的。 法律文件搞的这么系统全面,还有赖于徐海生。他是考虑到将来要用地的是国家,为了以防万一所以完全走的正常程序。其实农村卖地是很邪乎的,不止是那个年代,就是现在,几个村干部就把村里的地给卖了的事也屡见不鲜。 按照宪法,他们有这个权力吗?没有!但是尽管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有的,可是执法过程中却有很多问题。有些基层干部违法行事,而法律没有或没有人有这个能力去提请给予制裁,于是就形成了一些没有法定权力去卖地的官却在干着事实上正在卖地的事。 而张胜持有的是完全合法的文件,张胜核算过,接受转让时它的用途是农业用地,就算政府设立开发区后对土地实行统征,所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也不会低于两万元一亩。 如果是集体用地,那么乡、村各级肯定要有截留的,落在农民手里并没有这么多。而他是个人用地,所以即便国家是按集体用地征用,这笔钱也会全部落在他手里。总之,这笔横财,他发定了! 徐海生在家中正在打电话:“老邱,你一定要尽快筹措出800万现款,我有急用。” “老徐啊,咱们的资金现在相当紧张啊,你也知道,咱们运作的福海水泥厂和东方机械集团的项目占用了大量资金啊。” “我知道,最近事情太多,我还没来得及了解详情。不过,福海水泥厂的报表不是做成了资不抵债吗?我们以接收全部债务为条件把厂子兼并,只注入了几百万启动资金让它活过来,我算了一下,现在应该可以抽出几百万来应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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