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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社会抚养费是抚养谁的? (第1/2页)
31、社会抚养费是抚养谁的? 案例: 2011年10月12日下午,山东利津县一计划外怀孕妇女在县中心医院准备引产手术时死亡。 2012年,6月4日凌晨3时许,陕西安康镇坪县曾家镇渔坪村三组村妇冯建梅,在镇政府干部的强制要求下,被迫引产了已经七个月的女婴。面对记者时,冯建梅痛哭流涕说:“我不是自愿的,是他们几个人按着我的手,让我签字的!” 找遍山东与陕西两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却没有找到相关条款,没有一条赋予任何人可以强制引产的。可见两个案例中,官方所为皆是违法行为。 那超生,计划外生育怎么办?针对这两种情况,山东与陕西两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先来看山东的。 第四十三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面的条款规定的很清晰,处理超生,计划外生育的,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缴纳社会抚养金。只此一种方式。记得儿时,家乡对待超生人员,处置很是有力度,要扒房,孕妇要逃跑。不敢在家呆,现在好像不扒房了,但是也是不敢在呆着。 现看陕西省的,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可见,陕西省对待超生,计划外生育处理方式也是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没有其他方式。更别说是强制引产这种不人道的方式了。在当今社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禁让人深思。 最近发生在陕西这个案例,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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