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禁忌_第25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25节 (第3/4页)

德水的表情。他的眉头紧蹙着,似乎在想自己究竟在那把吹风机上落下了什么把柄。那个吹风机上,手柄和吹风机机身,都没有任何问题,既没有指纹痕迹,也没有其他李德水的身体特征。

    在陈凡简单的解释下,所有警察都大致明白,老九几人肚子里的食物,是介于生和死之际进入食道的。所有的食物都是细碎的,大部分是在老九几人的胃里发现的,还有一些少量的食物残渣,在老九几人的气管内被发现,那是因为吃呛了。

    也就是说,那些食物,根本就不是在朝阳记送餐当日吃进去的。老九几个人,在死前,已经被灌食了,后来的三天叫餐,不过只是迷惑众人,想要把案子归结为鬼神之说的幌子而已。

    老九几个人,吞下那些细碎的食物之后,没多久就失去了生命特征,胃部的消化功能迅速停止,所以,老九几个人胃里的食物,只是在消化酶的作用下,消化了一点点,法医给出的鉴定报告是:基本没有被消化。

    所谓新鲜,也只是相对而言,除了在消化酶作用下细微的消化,那些食物还有一定程度的发腐,那是体内细菌和腐败气体作用的结果,但是因为天气严寒,发腐也非常细微,不明显。那发腐程度,也被法医认为是正常的。

    说实话,如果法医不尸检,案件可能还不会这么复杂。而法医一给出尸检报告,种种的推断,让人不寒而栗。因为食物的新鲜程度,很像是死者死后吞咽进去的,再联系朝阳记三天的送餐,加之送的餐和死者胃部里发现的食物是相同的,一切就变得诡异了起来。

    现在,生和死的进食,这把戏已经被识破了,但最大的疑惑,还是之前的那个问题:李德水是如何把已经通过咽这个器官,进入食道的食物,送到胃部的。那个时候,老九四个人,已经是虚弱得不行了,咽遇到食物,能发生条件反射,让食物进入食道已经非常不容易,在那种情况下,他们的食道蠕动,非常细微,根本不足以把食物送到胃部。

    食道蠕动最大的作用,就是将食物送到胃部,以供消化。

    李德水是一个魔术师,现在一切变得明朗起来之后,他所依仗的,不过是他魔术师身份所依仗的两个基本条件而已:手法和道具。一切,都只是障眼法,顺着这一点考虑,我已经想明白他是怎样将食物送进死者胃里的了。

    如果说叫餐,是手法和方法上的迷惑,那进食,就是道具的作用。那截水管,是李德水用来灌食用的,是道具之一,而那个吹风机,就是用来将食物送到死者胃部的另一个道具!

    食物经过咽这个器官的时候,将死的几个受害者,正在进行吞咽,这个时候,他们是不能同时进行呼吸的,所以有气流经过嘴部,大部分气流将像食物一样,通过食道,进入胃部,只有很少一部分会通过气管,这也可能是他们呛到的原因之一。

    食道蠕动的作用还存在,只是对食物的作用力,没有之前那么强。这个时候,再有一股会通向同样地方的气流,在食物后推上那些食物一把,食物就非常容易按照计划,到达胃部。每个人的胃容量是固定的,所以这气流的体积,也不能太大,否则会将胃撑起,引起警方怀疑。

    所以,李德水选择的,是一些比较光滑的食物,比如粉面类食物。已经被弄的细碎的这些食物,更容易进到胃部,再有气流稍加作用,一切就都不成问题了。而李德水用来制造气流的道具,正是那个吹风机。

    一开始,我自己也并不确定。但是,现场能够用来制造气流的工具,只有那个吹风机了。偷入犯罪现场的时候,我把屋内所有的东西,都记在了脑海里。李德水还是有些奇怪的,他使用了现场的水管,但是却没有带走,结合这个特点,我推测,李德水可能也没有带走用来制造气流的工具。

    于是,那个吹风机,迅速地被我注意上了。

    陈凡成为了全场的焦点,他有些得意,笑眯眯地走到李德水的面前。陈凡双手插在口袋里,笑着对李德水说:“你的确很小心,在完成犯罪之后,你把现场清理得连一点落灰都不留,但是,你以为这样就清理了你所有的身体特征了吗?”

    在所有身体特征内,血迹是最不好清理的,就算擦洗干净了,用一些技术手段,还是可以还原。但是李德水没有在现场留下他的血迹,警方没有办法从这方面入手。至于指纹和脚印,以及掉落的毛发,滴下的汗液等,都是可以被清理干净的。

    以20年代末的刑科技术,这些身体特征没有办法被还原。凶案现场,的确干净得连落灰都没有,或许李德水在犯罪的时候,在案发现场留下了痕迹,但是他在清理现场的过程中,绝对更加小心,这才使得警方无迹可寻。

    李德水的脸色阴沉,他身上的西装也变得不整齐了。陈凡笑着继续说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多少凶手以为自己是个天才,能够掌握谋杀的法则,但是,从来就没有人是不会疏漏的,看你的样子,到现在还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李德水依旧没有说话,他还在提防。我能够一眼看穿他的心思,他害怕警方和我只是故作声势,引诱他认罪。但是,陈凡接下来的一句话,让他彻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