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_第23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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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3节 (第4/6页)

本,而两税法则“舍丁税地”,“唯以资产为宗”,“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税额按照田亩和资产的多寡来确定。两税法是由地税和户税发展而来的,地税来源于土地,户税是按资产来确定,而土地依然是资产的主要内容。从理论上讲,这种“计资而税”的制度,较按人丁平均摊派的旧制度合理的多,对无地少地的居民较为公平。虽然划分户等中会出现高低偏差,但仍有一定依据,“以贫富为差”。两税法还特允“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

    (四)赋税的期限?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两税法在纳税时间上规定“俗有不便者正之”的灵活性,一年分两次征收。征收时间明确,改变了过去征税时间长,工作效率低的状况。?

    (五)征收物品?

    ?两税法以前,作为正税的租庸调完全交纳实物,仅作为其补充的户税交纳铜钱。两税法完全以钱来作预算,用钱计定后,再折纳成实物。陆贽在谈到两税法时也说:“定税之数,皆计緡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货币经济发展要求财政交纳也以货币形式较为便利。两税征收采取这种手段也正反映了当时货币经济的发展状况。货币代替实物纳税是对租税制发展的一个推动。不过因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局限,两税法并没有完全摆脱谷粟等实物,而是“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因此两税法的征收手段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又有时代的局限性。?

    (六)征收的税额及税率?

    两税法规定不分土户和客户,一律以定居为依据,至于行商则按三十分之一纳税。其税额的计算基础,是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总数所应交纳的钱谷总额分摊到个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征收。其中“田亩之税”部分,仍按上述规定由纳税人缴纳税额的标准。?

    (七)简化税制?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两税以前,各种税种的征收时间、征课客体、征收次数均有不同。官府不断催收,人民不断交纳,双方均不胜其烦。两税法是合各种赋税为一体的税收制度。它以地税、户税为基础,把其他各种杂税吸收进来,统统以两税的形式来征收,所以王夫之称其为“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两税法时,规定“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两税法中明确规定租、庸、杂徭等全部省掉,不再另行征收。纳税项目比以前减少,纳税时间明确集中,纳税手续简便易行,使唐代赋税的征收发生巨大的变化,故当时人说“天下便之”。即使人民的负担并未因此减轻,却可省去许多交纳催索的纷扰。?

    从以上可以看出,两税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把土地作为封建政府征税的依据。地税,明显是履亩征税;户税,主要是依据资产(不含土地)来征收,而这与土地联系甚紧。地主占有的土地或林地越多,积聚的其他资产也就越多。所以从本质上讲,户税只是依据土地征税的变象。总之,无论是“地税”或“户税”都说明了土地已开始成为税收的主要依据。

    换而言之,税制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转变。可以说,两税法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以后各代丈量田亩制度的实行,则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税制。北宋熙宁五年王安石的变法中有一重要内容——方田均税法,清丈全国土地,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质好坏分为五等,均等税额高低。这无疑是对履亩征税的完善。

    到了明朝,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时,更是如此。张居正认为当时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是豪民隐占田地,逃避赋税,“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为解决该问题他于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清查全国土地,凡勋戚庄田、民田、职田、均屯田等,一律丈量。到万历九年,清查结果是,全国总计田亩数7,013,976顷,大大超过了明以前的税田总数。

    清查丈量全国土地,这在两税法实行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要知道,汉光武刘秀在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曾下令“度田”,下了很大功夫,但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而宋代以后清查土地却非常顺利,就是因为两税法实行以后都是以土地的好坏来确定税额的。

    上述情况,影射了唐统治者在两税法的条例规定中充分注意了以土地为税收依据的精神。后来历代统治者丈量田亩制度的实行,又继续发扬了这一精神,这就使“舍丁税地”制逐渐确立和发展。?

    三、两税法的影响?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实行,是中国封建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唐朝后期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从政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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