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195节 (第6/7页)
的宏观控制的特点。如果说北宋都城的市场管理以“都商税务”为代表,说明其已经进入“以税代管”模式,那南宋都城的突出表现就是税务的增多,在临安城,除了都税务外,还有浙江税务、龙山税务、北郭税务和江涨桥税务。除了前面提到的各务外,还有市舶务、红亭税务等。除了各务外,还有合同茶场、城南炭场、抽解竹木场、糠场等。这是国家市场观念及实践都已经转向追求税利最大化的表现。 第二层次,即各府州县所设置的商税务。前面提到宋代“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是最基本的情况。并且根据各地的地方特色,税务的名称可以有“商税务”、“税务”、“茶务”“酒务”等不同称谓,并且可以同时设置数务。 两宋时期,在福建路治所福州州城先后设有都税务、临河务、楼店务、修造场、抽木场、窑务、船场、灰场、炭场等。在这些庞杂的务中,有的并不是税收机构,如窑务,就是利用流役人员的劳力为官府烧制产品的,属于临时设置。但在以税收为目标的场务中如“州城都务、临河务,号里、外税务二务”等,在当时当地的市场发展中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州城之“都税务”曾经曰“茶盐商税务”,“国初,茶盐有榷官,自设市于此收税,官通领之。熙宁三年,罢科卖茶,故至今只称‘盐商税务’。虽产浮盐,久不给,其名不废也”。而“临河务”又曾经是“古南锁港”,有“凡百货舟载此入焉”的记载,说明其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地位。在县一级也设税务,史称“有九县十务”,即“闽清、长乐、罗源、宁德、长溪、永福、连江、福清与古田里、外二务是也”。 第三层次,即镇市税务,那是随市场发展,市镇博兴后的产物。在北宋时期,不仅在县级以上设务,镇一级地方也有税务:如哲宗元佑四年(1089),韩城村因“人物繁盛,场务系百姓扑买”有司“欲乞改为镇,创酒税务,置监官一员”,得到朝廷的批准。又如福建路各县之下有黄崎镇、水口镇、闽安镇、海口镇等镇务,政和八年(公元1118)明确规定了“十县务及四镇正额”。嘉定年间,太平州黄池镇也有镇务。总的说来,南宋各地的镇之税务虽时有兴废,但其存在并开始增多已经是事实。 此外,在新兴的乡村“市”中也出现有“税官”的记录。这些新兴的市,商品种类、流通量及成交额都有局限,即所谓“乡落有号为‘虚市者’只是三数日一次市合”,故“初无收税之法”。但由于“州郡急于财赋”,多“创为税场”,或令人买扑,政府坐收课利;或令拦头收税;或由官府直接差官措置税收,如绍兴二十一年(1151)“诏省洪州武宁县巾口市官监酒税,从本路诸司之请也”,这说明此前巾口市曾有监酒税之官。又如,庆元府鄞县有下庄市、林村市、横溪市、甬东市、东吴市、小白市、韩岭市、下水市等,有的直接设有税务或税场,如下庄酒务、林村酒务,且直接有监官,“下庄酒务,监官一员;林村、黄姑林酒务,监官二员”等等。由上可知,上自京城,下府州乃至镇市,宋代都以税务机构和税务监官的形式直接控制了各级市场。那些在唐代还只是临时性的机构或是临时性的特殊官员,到了宋代大都成为常置机构和常设官员。 其次,宋代各级税务创置的时间有早晚之别。第一层次的都商税务在宋建国之初就已经存在,如宋太祖开宝六年(公元973),司勋郎中监在京商税务苏晓就奉命查办供备库使李守信贪污案。第二层次的地方各府州县税务设置大约在太宗以后;而第三层次的镇市税务设置多在北宋末及南宋年间,如前面提到的政和八年(公元1118)对福建路十县及四镇税务税额的规定;又如绍兴年间,稗牛镇有镇务;湖州乌墩、新市镇务等等。设置时间之所以有差别,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致,一是“以税代管”市场管理模式逐步完善的表现。 再次,尽管说宋代通过税务层层分布控制了全国的各级市场,但有宋一代的官员也常常因为“以税代管”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质疑,对地方州县是否应当设置“税务”始终存在争议。到北宋仁宗时期,各地方官员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盲目扩展税源,产生诸多弊端,增加了百姓负担,一些官员纷纷上奏批评税务“刻虐日甚”,使得“商旅为之不行”,而朝廷也开始频频下诏欲遏制不良态势:天圣五年(公元1027)五月,因“河北诸州、军酒税务自有监临官,而转运使复差官比校岁课,务以侵民”有诏罢之。天圣七年(公元1029),“诏天下税务毋得渎傒商人物帛”。康定元年“诏天下商税务今年所增税物名件尽除之”。皇祐三年(1051)“诏绿汴河商税务无得苛留公私舟船”,诸如此类。 哲宗元祐七年(公元1092)苏轼又言“臣至淮南体访得诸处税务,自数年来刻虐日甚,商旅为之不行。其间课利虽已不亏,或已有增剩,而官吏刻虐不为少衰。详究厥由,不独以财用窘急,转运司督迫所致,盖绿有上件给钱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