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_第19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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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4节 (第5/6页)

大城市的“市”中更是店铺林立,贸易繁荣。在北方,京城长安东市,南北居二坊之地,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洛阳南市,东西南北居二坊之地,其内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四壁有四百余店,货贿山积。南方扬州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列置邸肆。广州乃广人与蛮杂处,地征甚薄,于是多牟利于市。

    但自唐中期起,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的扩大就日益冲破坊市制度的限制。一方面,在“市”以外各坊日渐散布有各式各样的商肆店铺,贸易交换不再局限于“市”内进行。而且,有许多小商贩挑着担子走街串巷,直接深入居民区进行商业贸易。另一方面,“坊市”制度下严格的夜禁制度渐渐放松,各大城市中的夜市悄然兴起。如长安崇仁坊一街辐辏,遂倾两市,昼夜喧呼,灯火不绝;汴州“水门向晚茶商闹,桥市通宵酒客行”。大唐城市中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成为市民依靠市场进行商品性消费最为重要的硬件。

    在商业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大宗商品逐渐形成了以城市为中转或最终销售地的专门市场,为市民进行商品性消费提供了便利。如成都蚕市,韦庄有词云:“锦里,蚕市,满街珠翠”。扬州药市,“扬州喧喧卖药市,浮俗无由识仙子”。按照李曜的观点来看,这是粮食等农产品以及粮食作物和农副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表现出来的不同程度的商品化,这也是他派人收集了几乎全国范围内的粮食、酒、各种调味品、茶叶、甘蔗、桑、麻、棉花、绢布、蔬菜、水果、花卉、药材、牲畜(rou鱼)、木材等等商品的贩运和销售市场之后得出的结论。也就是说,城市周围的各类农产品和手工产品,大都是经过市场,交换后再来到城市居民的手中。

    大唐的市场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种是一般商品市场,也就是普通商品交换的场所,此外还有一种生产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尽管大唐的生产要素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但的确已初具雏形。如后世通常讲的城市消费服务市场,任何时候,除了以物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外,还有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即消费服务。

    马克思说这种消费服务的完成其实只能依靠市场来实现。在大唐,城市中饮食、娱乐行业的发展以及遍布于城市中的奴隶市场、雇佣劳动力市场,为市民进行服务消费提供了条件。我们曾研究过大唐江南城市经济,发现大唐江南城市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城市内服务性行业蓬勃兴盛。如《金华子杂编》卷下已说到咸通中,金陵秦淮河上专门有百姓撑了小船以淘河为业,可以说是今天的河道清洁工。这种为城市服务的人员一个重要的来源是从劳动力市场上雇佣来的。

    浮梁县令张某秩满到京师,在华阴碰到了一个黄衫吏,此人对张县令说:“吾姓钟,生为宣城县脚力”。在延陵县,陈生可以“求人负担药物”,到佣作坊中寻找人为自己挑担服务。城市中酒店林立,各种各样的旅店、逆旅、客舍、堠馆为行商旅客提供着食宿服务。城市中房屋的出租、买卖十分常见。华亭县令曹朗官秩将满,不但来到苏州买了一套大房子,还买了一个名叫花红的小青衣,添置了大量的日常生活用品,打算长住在苏州了。

    大唐的城市市民,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和市场的关系十分紧密,无论是一般商品市场还是生产要素市场,人们的消费绝大部分依靠市场来进行,依靠市场而完成。

    另外,不同的消费群体又有的消费行为。如果把大唐城市中的常住居民划分阶层的话,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宫廷人员、官员等公职人员和一般市民。一般市民中只有手工业者属于生产性人口,他们所生产出的产品或由国家征收,或投入市场出售,他们自己的基本生活消费都不得不通过市场交换来完成。其余大部分市民,包括举子、商人、伶人妓女、僧尼等都属于非生产性人口,其消费行为只能依赖市场交换。

    宫廷和官员的消费与市场的联系则经历了一个逐渐密切的变化过程。唐前期,宫廷的消费品主要来自诸司供给或诸方贡献,按说是不需要与市场发生任何联系的,但这种局面逐渐被“宫市”的出现所打破。

    李曜自入长安,就一直在观察长安的不同消费群体,他觉得眼下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文化的繁荣,使内廷对市场的需求极为迫切,与市场的联系更加广泛,内廷人数的增加,更加大了对市场的需求量。与这种大趋势相适应的是,官府供给系统中市场采购比重逐渐增加。”

    这也不是他的孤论,唐人戴孚所著《广异记》中也曾记载:“薛衿者,开元中为长安尉,主知‘宫市’,迭日于东西二市。”说明开元年间,内廷日常饮食用品中相当多的品种就需要到京城的两大市场上采购。到代宗时,“宫市”由宦官负责,强买强卖引起民怨。“时宦者主宫中市买,谓之宫市,抑买人物,稍不如本估。末年不复行文书,置白望数十百人于两市及要闹坊曲,阅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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