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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二章 民不可辟 (第3/3页)
乃诈称公子扶苏、项燕,从民欲也。 袒右,称大楚。 为坛而盟,祭以尉首。 陈胜自立为将军,吴广为都尉。 攻大泽乡,收而攻蕲。 蕲下,乃令符离人葛婴将兵徇蕲以东。 攻铚、酂、苦、柘、谯皆下之。 行收兵。 比至陈,车六七百乘,骑千馀,卒数万人。 4“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三月,郑国把刑法铸在鼎上。 叔向派人送给子产一封信,说“开始我对您寄予希望,现在完了。 从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定罪行,不制定刑法,这是害怕百姓有争夺之心。 还是不能防止犯罪,因此用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约束,用礼仪来奉行,用信用来保持,用仁爱来奉养。 制定禄位,以勉励服从的人,严厉地判罪,以威胁放纵的人。 还恐怕不能收效,所以用忠诚来教诲他们,根据行为来奖励他们,用专业知识技艺教导他们,用和悦的态度使用他们,用严肃认真对待他们,用威严监临他们,用坚决的态度判断他们的罪行。 还要访求聪明贤能的卿相、明白事理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慈祥和蔼的老师,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而不致于发生祸乱。 百姓知道有法律,就对上面不恭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用刑法作为根据,而且侥幸得到成功,就不能治理了。 夏朝有违犯政令的人,就制定《禹刑》。商朝有触犯政令的人,就制定《汤刑》。周朝有触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九刑》。三种法律的产生,都处于末世了。 现在您辅佐郑国,划定田界水沟,设置毁谤政事的条例,制定三种法规,把刑法铸在鼎上,准备用这样的办法安定百姓,不也是很难的吗? 《诗》说‘效法文王的德行,每天抚定四方。’又说‘效法文王,万邦信赖。’ 像这样,何必要有法律?百姓知道了争夺的依据,将会丢弃礼仪而征用刑书。刑书的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法律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到处使用。在您活着的时候,郑国恐怕要衰败吧! 我听说,‘国家将要灭亡,必然多订法律’,恐怕说的就是这个吧!” 《左传》三月,郑人铸刑书。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yin。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 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5“项羽兵败乌江而杀汉军数百人” 《史记》於是项王乃欲东渡乌江。 乌江亭长以船待,谓项王曰“江东虽小,地方千里,众数十万人,亦足王也。原大王急渡。今独臣有船,汉军至,无以渡。” 项王笑曰“天之亡我,我何渡为!且籍与江东子弟八千人渡江而西,今无一人还,纵江东父兄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纵彼不言,籍独不愧於心乎?” 乃谓亭长曰“吾知公长者。吾骑此马五岁,所当无敌,尝一日行千里,不忍杀之,以赐公。” 乃令骑皆下马步行,持短兵接战。 独籍所杀汉军数百人。 项王身亦被十馀创。 乃自刎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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