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帝_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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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 (第3/3页)

侵牟之地,颇有给还民者,而宦戚辈复中挠之。……是时,禁勋戚奏讨、jian民投献者,……。

    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徐阶弟弟徐涉(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在南京大理寺卿任上也曾对论及此事

    一、jian民违法。臣惟投献、诡寄及伙计等项之弊,南京士民有之。

    近来天下府州县,凡jian民之田,诡寄于官户者,亦甚众矣小民或以十分之四五,当十分之差或以十分之六七,当十分之差,此辈安然坐享富贵,则包庇者广耳。

    不立之法,以障狂澜,则田产将尽归巨室,而小民之户田稀矣。

    ……令法司衙门会同户部酌议大小职官等项滥受投献、诡寄、伙计一应之罪,以苏饥积困,以广我皇上爱养元元之意。

    若有自首者,姑免其罪,其田听与小民一体当差,悉将黄白二册改正若有不首,及本户似前喻利不肯当差者,许里甲人等据实举首,治以应得之罪,仍将其田入官收租送部以充边储。所司明知故纵者,并治以罪,则小民庶乎可少存万一矣。

    (《明经世文编》卷356《奏为恳岂天恩酌时事备法纪以善臣民以赞圣治事》)

    可尽管如此,由于通过接受“投献”所获得的利益实在是太吸引人,随着越来越多的士绅卷入其中,人们慢慢形成一个共识接受“有亲族关系的人”的投献虽于法不合,但从人情上来说也是不得以而为之,因而在不公开的场合下也是被士绅们认可的,这也是后来反对“均田均役”的一个主要理由。(《论明末苏常松三府之均田均役》)

    那么,既想接受“投献”,又碍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当然就需要寻求一种变通的办法,以达到“暗渡陈仓”的目的。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从弘治《问刑条例》开始,我们看到法律规定中开始将“投献”与“私捏文契约典卖”并提,甚至可以是互换的。

    其中,此一现象早在《皇明条法事类纂》中就已经出现了

    成化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都察院等衙门右都御史等官戴等题。计开

    一禁投献。……又有官豪势要之家,通同盗卖,及有等军民为因两家田土争竞不明,或先买与人价银低少,俱各朦胧献与王府。其投献之人畏惧照例充军,却乃典立典卖文契,以为掩饰。往往事发,因而文契止照常例发落。

    ……乞救该衙门计议,合无转行巡按江西监察御史并按察司,今后但有僧道军民人等将田地投献王府者,事发不构有无典卖契书,僧道民人一体照例问发。……。

    前件会议得太监刘倜……共称僧道军民人等通同旗校将争竞不明,并过及寺观田土投献王府,畏惧例该充军,却乃写立典卖文契掩饰。及至事发,因有文契,止照常例问罪发落。……因后遇有此等因犯,务要推审明白。如果将争竞不明、并卖过田土,及僧道将寺观田土各卖典,及盗卖与人各依律问拟发落。若无典卖实情,止是朦胧投献王府,假捏典卖文契掩饰者,照例问发边卫充军,田土给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如此,则用刑不滥,事体适宜。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3《户部类》,《禁革寺观田土投献典卖与王府例》)

    这反映了一种当时极为普遍的现象投献者和受献人为了逃避对“投献”的惩罚,采取“私捏文契约典卖”的方式以规避之,而“典卖”自然会产生“不敷产价”与“赎买年限”的问题,这些问题就引出了海瑞处理徐阶案时的法理争议。

    进而,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投献”,徐阶与佃户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关系“典买主一典卖主”。

    明代盛行“投献”,除了一般认为的“出于避税”的考虑外,还有另外就是“投献”的农民可以借助豪绅势力解决利益纠纷,比如兄弟、叔侄遇到田宅、财产等方面的纠纷,僵持不下时,就有可能出现“投献”的情况,作为“投献”的一方肯定会获得某种形式的好处,以及通过“投献”,可以获得“受献者”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从而获得经商资本的积累。

    《皇明常熟文献志》卷18《风俗志》

    “投献田宅,民间或兄弟叔侄相争,即将祖宗分授已定者,尽献于豪有力之家。豪家随遣狠仆数人,下乡封门招佃。其田主、屋主或执券而争。

    则老拳毒手交下如雨,而其主涕泣退矣,退犹沽酒市脯鸡豚款待,濒行犹索舟金谢礼……

    兄弟叔侄投献,犹云分授之时或有偏向也。

    至于五世担免之族,或百年以前交易,又有异姓无籍之辈从无交易者,遇有忿憾,亦立一契投献,而豪门狼仆,其肆毒亦如之。则赵甲献而钱乙赎矣。如此恶俗,不知何时而止,可为仰屋窃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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