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的自我修养_第三十六章 被决定抛弃的军犬/春梦了无痕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三十六章 被决定抛弃的军犬/春梦了无痕 (第1/2页)

    “我们谈谈。”收拾好家里的一切,方旭让李昴穿上衣服。

    李昴不安地看着方旭。

    “穿上衣服就是人了,坐吧。”方旭说道。

    李昴这才坐了下来。

    两个人相互对视着,方旭也半天没有说话。

    方旭:“来我家有一年了吧。”

    李昴:“是。”

    方旭:“刚来的时候躁郁症还没有过去,整天闷着脑袋不说话,我以为每天保持调教就能够控制住你的病症。”

    李昴摇着头,沙哑着声音:“不是的,主人,都是贱狗的错,你打我罚我,别赶我走。”

    “你别激动,先坐好。”方旭按着他的肩膀,“现在清醒了?”

    李昴呼吸急促,嗓音低沉:“已经清醒了。”

    方旭看着他:“你是个很优秀的军犬,外貌和身材样样都好,也都是合我的胃口,但我想不明白,导致你发病的原因是什么?”

    李昴嘴唇周围冒出了胡茬,双眼低沉。

    方旭拿着那个药瓶:“每天的药你都扔了。”

    李昴:“我没病。”

    方旭:“你知不知道你这么做,不仅仅是害了我,也是害了自己。”

    李昴抓住方旭的手腕,大声说道:“我没病,我克制的住!”

    方旭手腕被他抓的有些疼,他皱眉:“真的克制住了吗?”

    李昴看着方旭脖子上的指痕,松开了手。

    “不能提你那前主人,不能收其他狗,李昴,你是一条玩弄主人的狗。”方旭看着他,一字一句地说道,“我养不起。”

    李昴直接跪在了地上,抱住他的脚,双眼通红,声音哽咽:“主人,我不想这样的,对不起,你别赶我走好不好?我以后每天都坚持吃药,让我做你的狗,以后不再逾越了。”

    方旭:“你才来一年,一切都还来得及。如果等我在你心里扎根,以后该怎么办,我不顺你的意是不是就得被你掐死。”

    李昴:“主人……”

    方旭揉了揉他的脑袋:“对不起。”

    李昴抬起头,大吼道:“你还是要把我给扔了。”

    方旭:“李昴,我们是主奴关系,可你从一开始就抱着想要更多的想法,甚至不吃药,你对自己不负责,就是违背了我的意愿。”

    李昴摇着头,大吼着,想要让自己的嗓音盖过方旭的声音。

    这样的场景有些搞笑,但细想下来也是悲凉。

    到最后李昴嗓子都吼哑了,才低声说道:“你也不要我了。”

    “李昴。”方旭想去摸他的脸。

    李昴眼睛一闪,双目凶光毕露,他侧头抓住方旭的手,一口咬上去。

    方旭疼地弯腰,李昴死死地咬住他的手腕,那力道极大,牙齿破开血rou,流出红色的血液。

    李昴的呼吸很重,他呜呜地低吼着。

    方旭咬着牙,低吼道:“你觉得我还会留下你吗?”

    李昴怪叫一声,一把扑了上去,像只野兽一样咬住方旭的喉咙,甩着脑袋,喉咙里发出哽咽的声音。

    方旭被压在沙发上,疼的直抽气:“你想杀死我。”

    李昴叼着他的脖子,呜呜地叫着,牙齿刺破了肌肤,他尝到了血液红着眼睛哭了出来。

    方旭轻轻一推,李昴倒了下去。

    方旭心里也是不忍,自己过去总是空旷的,无趣的,直到收了李昴后才算是有了回忆。

    明明才过去一年的时间,却好像已经过了很久。

    方旭摸了摸脖子上的伤口:“你可以偶尔过来给我做饭,但你也不再是我的狗了。”

    李昴:“我不走!”

    方旭:“李昴!”

    “我不走!你别想赶我走!”李昴身上那股戾气再度炸开,他抓起方旭,危险地看着他,“想赶我走,不可能!我是你的狗,除非我自己不要你这个主人了,否则,我不可能离开!”

    方旭被他扯得身体前倾:“好,那你留下来吧,不过我不会再调教你了。”

    李昴:“方旭!”

    方旭:“我不会让一个随时都会要我命的狗住在我家里。”

    李昴仿佛被抽走了所有的力气,半晌后点点头,起身出了门。

    方旭按了按额头,叹了口气。

    他是不是太狠心了?可把李昴留下来,自己迟早也会没命的。

    这就是人的劣根性,不是每一个人都是圣母,他们才认识一年,在没有产生出感情的时候断掉,是最好的选择。

    李昴回来的时候已经是很晚了,两个人都没有说话,就像是冷战的开始。

    他没有再进卧室,而是睡在了沙发上。

    方旭留了心眼,将门反锁上。可是在他睡着后却迷迷糊糊地感受到有人在亲自己,那吻很轻,很温柔。

    男性荷尔蒙的气息,方旭还很贪恋那种若即若离却又浓郁的气息。

    他以为是李昴,可是次日醒来的时候门锁完好。

    就只当自己是做了个梦。

    开门的时候房子收拾的很干净,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